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1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玉明。
第三人: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