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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11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肇玉明。 第三人: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众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