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振侨(集团)电梯安装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汕头振侨(集团)电梯安装公司、第三人汕头市南澳县国土资源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汕濠法执恢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棠东棠基街1号1A47房。
法定代表人曾金雄。
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江路4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林。
被执行人汕头振侨(集团)电梯安装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湖路118号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汕头市南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汕头市南澳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兴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振侨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振侨房产公司)、汕头振侨(集团)电梯安装公司(下称振侨电梯公司)、第三人汕头市南澳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南澳国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汕濠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已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人联兴投资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振侨房产公司、振侨电梯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3738170.68元(从2003年12月21日起利息另计),第三人南澳国土局在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清偿到期债务106万元。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振侨房产公司、振侨电梯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期届,二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依法裁定冻结第三人南澳国土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2014年1月13日,第三人南澳国土局转入本院账户人民币106万元履行到期债务,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3000元后余款1047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联兴投资公司。至此,本案第三人南澳国土局到期债务履行完毕。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银行等单位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振侨房产公司、振侨电梯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联兴投资公司称其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汕濠法执恢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高永贵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