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执1286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42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