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4执128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1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135094.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