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同心路东侧世茂嘉园门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7246148T(2-10)。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倩,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爱民,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爱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孔德敬
审判员 付广永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