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东路555号11号厂房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952103095。
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东侧世茂嘉园门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7246148T。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鑫朋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8243.05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