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1182行初28号
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东侧世茂嘉园门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7246148T。
法定代表人:杨春彬,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礼,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6679314609。
法定代表人:张正飞,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倩(系该局工作人员),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天,由原告安徽天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马 明
人民陪审员 蔡立正
人民陪审员 尹相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晓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