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市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603民初1230号 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邢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滨州市浩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