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4民初501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山东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山东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陈某某现提出撤回对张某、山东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山东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