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6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工业园区大塘园A区3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78852880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太子湖北路芳草二路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B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0658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沙畈村***畈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P35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幽书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一综合市场2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MA49BJHN0J。
法定代表人:李成华。
被执行人: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公租房小区20号综合商业楼一、三、四、五层孵化器办公工位266(集群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3LN6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优势企业总部23栋3楼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3494654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5号本元大厦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97098Y。
法定代表人:**又。
被执行人: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永艺巷2号B栋101、201及周边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52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幽书香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5888.54元,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退费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333000元,优先抵扣案件受理费5888.54元,扣缴案件执行费4750元,剩余322361.4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确认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娜娜科技有限公司、***幽书香商贸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