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6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6)皖0604执保180号
李某、某建设公司、卞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6)皖0604民初1335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李某与某建设公司、卞某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2026年4月22日已将被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周山路支行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136429.17元,实际冻结金额为136429.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到期届满时间为2027年4月21日。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李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续冻结的,申请人李某自行承担不续冻结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