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8民初1215号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547746N,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776号中兴产业园二期7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04655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按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建正建设集团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建正赤峰分公司”),设立时建正赤峰分公司负责人为***。建正赤峰分公司在当地开展业务,被告***负责相关款项的收入和支出等财务工作。后原告经过核实分公司账目得知,被告***无正当理由收取赤峰分公司款项后并没有全部用于建正赤峰分公司的经营,目前仍有1046556.2元由被告掌握。被告***作为建正赤峰分公司工作人员,理应将所有收取建正赤峰分公司的款项支付至建正赤峰分公司银行账户内,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款项。现因建正赤峰分公司已经注销,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称,请求将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一案移送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建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址既不是申请人的住所地,也不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故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松山区悦郡小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松山区,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应由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及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街道悦郡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