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4民初21943号
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