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387号
原告:重庆市海风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兰馨大道****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357755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0264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海风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海风模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修模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75000元,同日支付预付款375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标的物维修、调试、交付、验收工作,被告仍欠原告37500元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37500元及同期贷款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等损失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北碚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没有管辖权。本案宜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