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1437号
原告: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长春沟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1039749。
法定代表人:***,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02643X。
法定代表人:***,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明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交纳5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