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

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重庆金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9民初9358号 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0264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重庆金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611194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