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

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9民初11161号 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0264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宝洪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859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欠付货款18982.51元,并以2015年11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华数全伺服机械手(含专用夹具),每台套机械手单价95000元,共计9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货款,直至2015年11月13止,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付清所有尾款的时间。被告仅仅支付了79817.49元。尚有18182.51元货款未支付。2.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华数机械手夹具,每套机械手夹具单价800元,共计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收到货物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货款,直至2015年11月13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付清所有尾款的时间,被告未支付货款800元。 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向原告购买华数全伺服机械手和华数机械手夹具属实,尚欠18982.51元货款也属实,原告提供的全伺服机械手质量有问题,我不同意支付余下的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了全伺服机械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货物内容为全伺服机械手(含专用夹具),型号三轴ARA-1200D。总价款980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次月后(即12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预付款即人民币29400元.00元(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余下合同总金额的70%在壹年内分12期支付,前期每期支付人民币5700.00元(伍仟柒佰元整),第12期支付人民币5900.00(伍仟玖佰元整)。乙方需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双方签订全伺服机械手购销合同后,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交付了华数全伺服机械手(含专用夹具)1套,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货款18182.51元。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甲方)又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了机械手专用夹具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货物内容为机械手夹具,总价款80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800.00元(捌佰元)整。乙方需向甲方开具17%增值税发票。双方签订机械手专用夹具购销合同后,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交付了机械手专用夹具,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向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0元。 综上所述事实,有全伺服机械手购销合同、机械手专用夹具购销合同、重庆华数机器人验收单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按约交付了全伺服机械手和机械手夹具,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亦应当按约向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而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辩解称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的全伺服机械手质量不合格,但未举证证明,其不同意支付尚欠货款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了违约。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从逾期付款之日即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华数机器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82.51元;并以尚欠货款18982.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重庆建福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