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名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9005民初1359号 原告:***,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名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潜江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华中产业新城秋月路(壹中心4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九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名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潜江创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3元,减半收取51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黄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