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622民初14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支洪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马明超,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杨林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顺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天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顺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马明超,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顾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顺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0日,经双方充分协商,原被告签订《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包建设温店风电场工程,承包方式为风电场内所有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15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开始施工,全面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所承包的工程陆续交付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今拖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3684.59元,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
被告河南天正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合同名称与承包方式明显错误,我单位与其签订的是《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集电线路安装》合同,承包方式本土工程土建部分、材料由被告负责,所有安装原告负责。2、原告所诉全面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与事实严重不符,具体如下:①自原告进场施工以来,其施工组织能力差、施工人员少、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给其工人购买意外保险,施工人员缺乏技术且无操作资格证,施工质量差造成工程多次返修、返工,导致业主单位对我单位进行多次考核罚款,本工程一再延误,给我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②原告管理人员无能、施工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丢乱弃、其单位工人监守自盗偷窃业主采购的电缆(价值十余万元,已报警另案处理);③原、被告签订的《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集电线路安装》合同约定,本工程集电线路设计图纸全部工作内容(土建除外)的有关集电线路的安装都归原告施工,鉴于原告施工能力不足,我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多次通知原告项目负责人张树华终止合同退场,而张树华不同意,总是狡辩他有能力干好,为了避免给我单位造成更大的损失,我单位另组织施工队伍对南部集电线路双回路(CD线路)架线和北部集电线路安装作业;④由于原告所施工的集电线路铁塔组装普遍存在铁塔歪斜、螺丝缺装、螺母未坚固到位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单位施工进度,原告进行返工返修或返工后仍然存在该质量问题,我单位催促原告再次返工返修时,原告推诿扯皮说不是其原因造成的,迫于这种情况,我单位只得另组织施工队伍对原告干的活进行返工、返修,给我单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⑤原告因自身施工能力不足,仅完成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三分之一不到的工程量,而原告却称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3、原告诉称我单位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拖欠至今,现涉案工程未全部完工并网送电,而自原告进场施工以来,我单位已支付其工程款472000元,远远超过其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按照我单位与原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我单位未拖欠其工程款,充分履行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4、因原告多次不服从我单位管理、拒不参加工程会议且施工组织能力不足,我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无施工能力承担涉案工程的施工,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第五条,我单位多次电话和口头通知原告法人代表和其代表人张树华终止施工合同和算账,原告法人代表拒不到场,张树华也拒不同意。5、2019年8月20日,我单位书面通知原告代表张树华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其对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而原告代表张树华拒绝在终止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后我单位多次催促张树华进行结算,张树华虚报工程量,拒不配合我单位项目部进行结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反诉被告山东顺利公司赔偿因合同违约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0元;2.本案反诉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我单位与反诉被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集电线路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1550000元。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进场施工以来,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给其工人购买意外保险;因反诉被告施工管理能力差、施工能力不足且施工工人缺乏技术且无职业资格证、施工质量差,造成工程多次返修、返工;导致我单位的上级单位对我单位进行多次考核罚款,致使本工程一再延误;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未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未看管好甲方供应材料导致被盗,反诉被告的施工工人还监守自盗偷窃甲方供应的电缆材料,给我单位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反诉被告山东顺利公司辩称,反诉原告反诉内容与事实不符:1、反诉原告单位业务主管人员无输电线路施工相关资历和经验、胡乱指挥,造成施工混乱。2、反诉原告单位资金紧张,材料供应商延迟发货,造成施工工期非常紧张,反诉原告不顾实际情况,擅权指挥,造成多项罚款和失误。在铁塔树立后,未经建设方监理验收签字,违反工艺要求,强行架设线路;在反诉被告方登高人员未到位情况下,要求增加到5台吊车树立铁塔,承诺出现问题由反诉原告负责,为此造成多项吊车车辆和人员罚款。3、反诉原告违反合同后,所使用人员均为反诉被告方雇佣人员。4、反诉原告违反合同,改用河南郑州队伍架设双回线路时,反诉原告曾口头承诺给予反诉被告补偿。5、反诉被告承担方式为劳务分包合同,不承担材料,否则反诉原告方剩余材料归反诉被告方。
原告(反诉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4组证据,分别为: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实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2、被告工程项目部线路专工张志昌通过微信向原告施工负责人张书华发送的南部集电线路张书华队伍工程量表一份(5页)、微信截图一页、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集电线路安装)工程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一份,证明原告于2019年7月21日向被告发送施工工程量的事实,原告已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795684.59元,扣除已支付的472000元,尚余323684.59元;
3、2019年5月份工人考勤表、车辆油补表各一份,葛春雨收到劳务费收条复印件两张,证明原告)在涉案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力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4、未完成工程量为1550000元-795684.59元=754315.41元。可预期利益:754315.41元×55%=414873元,主张400000元。
被告(反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8组书证: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场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温店风电场集电线路工程合同价目表一份;
2、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集电线路安装)工程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
3、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水利、电力,有相应的资质;
4、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集电线路安装)工程支付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细及付款单据四张,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2000元;
5、原告施工期间工作群微信照片57张,证明原告不具备施工能力,无法施工;
6、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项目部向被告出具的工程考核单24页及照片、被告对原告考核单及照片21张,证明被告因原告不按操作规程施工被业主罚款101000元;
7、同意代付协议书一份,原告找葛春雨队伍对剩余工程施工及返修,支出劳务费116394元,同意从其工程款中扣除,证明原告公司部分工程没有能力施工,且施工的工程需返修;
8、终止合同通知书、特快回单一份,证明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依法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及证据2中的微信截图一页、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集电线路安装)工程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中其他部分、证据3,经被告质证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经被告质证有异议,认为该计算方式无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证据不能确定其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经原告质证无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5、7、8,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内容有异议,经本院审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证据2、6原告有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3月20日,原告山东顺利公司与被告河南天正公司签订《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集电线路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作为发包人将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集电线路安装)发包给原告,开工日期2019年3月28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26日,签约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包死总价合同,含税总价为15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了施工。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原告施工能力不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多次与原告进行交涉未果,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邮寄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与原告解除了合同。
另查明: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在涉案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组装铁塔237.3168吨、组装铁塔(北部43基、南部2基)118.2687吨、架设线路(单回路)3.223km、电缆敷设直埋2688.5m、电缆头制作40个、单回路架空光缆3181m、直埋光缆2841m、光缆头制作24芯片60个1320芯。双方约定合同各分项单价的确定公式为:合同签订前各分项所报单价×(1550000÷1696198)=现合同各分项单价。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价目,原告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价款应为:组装铁塔346672.38元(1460.80元/吨×237.3168吨)、组装铁塔(北部43基、南部2基)172766.92元(1460.80元/吨×118.2687吨)、架设线路(单回路)97105.77元(30129元/km×3.223km)、电缆敷设直埋49092.01元(18.26元/m×2688.5m)、电缆头制作18260元(456.50元/个×40个)、单回路架空光缆11617.01元(3.65元/m×3181m)、直埋光缆7781.50元(2.74元/m×2841m)、光缆头制作24芯片60个36154.80元(27.39元/芯×1320芯),上述款项合计739450.39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自认应支付原告:场地租赁费5000元、材料到货卸车机械费3000元、升压站铺筑鹅卵石用铲车补偿500元、维修一期集中线路补偿500元、垫付协调费600元,共计9600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8日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2000元、150000元、100000元,共计4720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277050.39元。
原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弱电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电投滨州温店风电场工程建安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甲方(被告)若有理由认为乙方(原告)无法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被告以原告施工能力不足、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邮寄了《终止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原告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应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涉案工程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77050.39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可预期利益)40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山东顺利公司赔偿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0元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7050.39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036.84元,由原告山东顺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327.99元,被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708.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河南天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张敬重
人民陪审员  姚佃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立霞
书记员刘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