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