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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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6元,减半收取20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