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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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45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锋、孙均,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9683999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镇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