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64号
原告应永良。
委托代理人***、来**。
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永良诉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应永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永良撤回对被告杭州龙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应永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