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81民初5846号
原告:启东市某单位,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启东市某单位与被告盐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7日,原告启东市某单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盐城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某单位的申请系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某单位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某单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