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722财保16号
申请人: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申请人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玉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予以保全,保全限额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江苏晟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在5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保全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至三十日之内向保全或执行法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自动解除保全的不利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