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文景花园16幢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盐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