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科右中旗。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基层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乌兰花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乌兰花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