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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科右中旗。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基层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 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乌兰花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0日生,汉族,乌兰花镇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省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春阳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通榆县乌兰花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吉林省晟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