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平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水富勇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兴平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630民初1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高滩坝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