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4790号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00576D。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瑞,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div>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否。
二、借款主体:债权人为山源公司,债务人为***。
三、借款金额:20万元。
四、借款期限: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0日。
五、借款利率(期内):无。
六、罚息利率:无。
七、款项出借方式:2018年12月10日银行转账20万元。
八、是否有借款凭证:借条。
九、还款情况(利息):无。
十、还款情况(本金):无。
十一、逾期还款情况:逾期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
十二、是否签订抵押合同:否。
十三、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十四、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否。
十五、是否签订保证合同:否。
十六、是否约定保证方式:否。
十七、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否。
十八、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否。
十九、配偶一方是否是在合同上签字:否。
二十、尚欠本息数额:尚欠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二十一、山源公司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山源公司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由***承担。
***未予答辩。
本院认为,山源公司与***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源公司关于利息的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对山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星
书 记 员 彭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