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2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柏豪光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一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04号裁决,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4,411,649.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仲裁费202,20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04,267.4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37,385,335元。执行中查明,本案在仲裁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沪0114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00万元;冻结上海一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并于2018年3月6日冻结了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开设在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XXXXXXXX账号中的存款3,500万元及上海一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XXXXXXXX账号中的存款50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以(2017)沪0114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开设在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XXXXXXXX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32,489,602.41元;
二、划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以(2017)沪0114财保20号民事裁定冻结的,被执行人上海一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XXXXXXXX账号中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