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69号 原告: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78414号关于第30776899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1月19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月7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4月21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引证商标一(注册号:8974877)目前处于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5363842)已经被公告撤销,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注册号:15363842)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在第2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该商标撤销公告(第1683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诉争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原告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第20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78414号《关于第307768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针对第30776899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世达工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