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民初字第2783号
原告:***。
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