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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余民初字第2783号 原告:***。 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