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临半路111-1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盾可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