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腾裕顺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3217号 原告:蒋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蒋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张某的诉讼,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