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5295号
申请人:***,女,住东台市许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393.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7393.7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或抵押)。
案件申请费210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