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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727号 原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 原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