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607号
申请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自编3栋C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892670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22614768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7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73.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74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