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91民初34号
保全申请人:周某某,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
被申请人: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周某某与被保全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周某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周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