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辖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99号2幢3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上诉人江苏盐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38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盐强公司上诉称,1.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因为***提交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且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不能以此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2.本案应当是返还财产纠纷,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规定,而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盐强公司所在地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主张盐强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将中标取得的滨海海滨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污水管道工程转包给***及***施工,且***于同年2月25日向盐强公司监事***支付201.3万元款项,后双方当事人于同年3月20日又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但因盐强公司的原因致该转包工程无法施工,故***及***向盐强公司交涉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保证金195万元、咨询费63000元合计201.3万元,且***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相关协议,本案应当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滨海县境内,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未能实际履行,但案涉资料、保证金等均与工程所在地有密切关联,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此,盐强公司以案涉《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未能实际履行而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系返还财产纠纷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