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888号 原告:***,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