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9144号
原告:***,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浦河东路25-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禾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建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