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81民初18号
原告: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峨眉山市某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某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峨眉山市某小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06元,由原告四川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