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070号
原告:山东东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渤海十一路建大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5094094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莲县润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石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QGF2T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子村。
原告山东东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润山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东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