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04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凯旋路137号三楼-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4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清泰支行,出票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宏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1月10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4月1日,票面金额46080.00元,票号为0010006222897954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