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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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知民初52号之一
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1954255P,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3层13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311211980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凯旋路137号三楼-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禹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27元,减半收取286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0元,合计4833.5元,由原告中建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珺
人民陪审员 **姣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