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异2号
申请人: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白龙路433号百大钻石豪苑2幢1单元101室。
原案被执行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申请人:***,男,住。
被申请人:***,住。
被申请人:陈国庆,住。
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执行人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被执行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第三人***、***、陈国庆自
愿对上述还款作担保。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将原案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人***、***、陈国庆列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陈国庆为(2020)云0702执恢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审判长 杨 红 刚
审判员 何磊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和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