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景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702民初681号
原告: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系原告公司总经理。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子世菊,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纳西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丽江市古城区。
原告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按照年利率7.125%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4119元,以上合计574119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罚息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设立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意向合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丽江水韵天舍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位于丽江束河“水韵天舍酒店”设计工作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双方对于合同范围、款项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后,因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原告与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10月2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价款等进行确认,并就未付款项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约定时间届满后,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7年1月13日,被告以公司各股东约定分摊债务为由,请求主动承担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同时将其位于丽江市古城区房屋产权证留置在原告处,原告收到欠条及房产证次日向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水韵天舍酒店公司工程款50万元,欠条中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付款项,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该笔债务属其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法院采纳上述主张,判决水韵天舍酒店支付工程款58万元,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50万元款项,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款项已付清,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公章的收据。
原、被告围绕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庭审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系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以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意向合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丽江水韵天舍室内装饰工程项目装修工程补充协议》等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原告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的丽江束河“水韵天舍酒店”设计工作及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双方对于合同范围、款项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后,因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未能及时付款,原告与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总价款等进行确认,该公司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25万元,并就未付款项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14日,原告向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其收到该公司支付的50万元装修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私人借款50万元整,被告承诺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因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云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在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后,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67万元(含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据中记载的50万元),并判决该公司向原告支付58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被告作为丽江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摊债务为由,主动向原告出具,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向丽江天舍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收条,原、被告及丽江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债务转移达成协议,该笔债务转移由被告负担。被告则主张该笔款项系其私人借款,已清偿完毕,并提供收据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7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其私人借款,现已清偿完毕,并提交收据一份,该收据与原告提交的收据一致,记载的内容均为原告收到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的装修款50万元,该收据中付款人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被告虽系上述公司股东,但该欠条系其个人出具,与公司无关,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当按照其在欠条中承诺的时间支付款项,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未就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约定,本院确定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罚息的标准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并向原告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罚息的标准计)。
案件受理费95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智超
人民陪审员  和万群
人民陪审员  和秋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和毓婧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