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702执344号
申请人: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33号百大钻石豪苑2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1日生,纳西族,住址:丽江市古城区。
本院在执行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P×××××的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提供。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红刚
审判员 刘智超
审判员 李晓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