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上景建筑有限公司

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7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水兴。
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系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号百大钻石豪苑*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振业,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1日生,纳西族,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上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古城区人民法院(2018)云07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以“经二审法院释明,自愿撤诉”为由,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28元,减半收取13,814元,由上诉人丽江水韵天舍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培贵
审判员  高精红
审判员  薛淑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