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1民初449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黄**镇桑园村路南区18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70********。
被告:***,男,198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屏风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9********。
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阿勒泰哈巴河县阿克齐镇友谊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472697275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疆哈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为(2024)川0681诉前调5212号,后转立本案。2024年12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