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潘桃丽便利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8443号 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东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793239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海悦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D70MU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临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